一、医保药品追溯信息采集
(一)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。医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调整HIS系统,按照《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(V5.3)》(已上传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定点对接技术支持平台)要求,通过【3502】商品库存变更、【3505】商品销售、【3506】商品销售退货接口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,并通过调用两定接口,在进行库存变更、商品销售或者商品销售退货时,将药品追溯码上传至医保平台。
(二)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。目前,定点零售药店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完成结算,省局调整了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药店结算功能及操作流程,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时操作人员在子系统录入药品编码等信息后,通过扫码或者录入的方式录入追溯码,并将药品追溯码信息与药品编码等信息上传至我省医保信息平台,完成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。
二、医保药品追溯码应用
完成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后,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成立追溯码信息库,通过追溯码库可实现对药品售卖情况的监管。医保部门通过智能监管子系统,直接使用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监管规则,启用事中事后任务调度任务,筛查药品异常使用情况,开展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核查工作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,可提出具体使用需求,由我局完成规则配置或扩展。 |